日前,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5万元货款三年不结清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最终,法院判决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5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6年4月25日,海恩公司(供货方:乙方--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控公司(采购方:甲方--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3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用于舟山油库2期项目,采购产品为网络型双门门禁控制器、电源箱等,货款总计255358元,优惠后合计230000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45个工作日内交付上述全部产品,乙方负责将上述产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舟山岙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浙大中控项目部,甲方指定收货人为王好忠;乙方应当在货到现场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到货清单,产品有序列号或产品编号的必须填写清楚,否则到货清单无效。到货清单无效或未及时提供的,甲方有权拒收或暂不验收。产品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组织双方、最终用户、监理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本批供货清单以及相关文件对产品进行验收。经验收对所供产品无异议的,参与验收各方代表签字确认。货到七日,甲方未组织验收或未有书面异议,视为验收通过。第七条付款载明: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货款;到货验收款:甲方根据确认通过到货验收的文件和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17%增值税发票),在通过到货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交付合同总额85%的货款;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满一年,甲方支付到货总金额的5%。第八条载明: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为货到现场并通过到货验收之日起12个月;无论保修期内外,产品运行出现故障的,乙方应当在8小时内响应;可以先通过电话给予指导。如果该问题出现12小时内仍然无法解决,乙方必须在问题出现后的72小时内派人员到场解决。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交货的,需向甲方承担逾期1日即偿付迟交产品总额的0.5%的违约金;甲方如未能如期付款,需向乙方承担逾期款项每日0.5%的违约金;遇到下列情形,甲方除有权追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1)乙方推迟交货15个工作日的或者经过催告拒不交付产品的;(2)乙方迟延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并且经催告后15个工作日仍然不履行。双方均签字盖章。后海恩公司向中控公司发送设备,中控公司王好忠在《设备签收单》上签字,该签收单载明设备为网络型双门门禁控制器、网络型四门门禁控制器电源箱、读卡器、出门按钮、单门磁力锁等。经核算,合计总货款为211108元,另按照《23万采购合同》优惠比例计算为190144元。
2016年6月13日,海恩公司(供货方、乙方)与中控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55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中控公司向海恩公司采购产品用于舟山油库2期项目,货款总计为612546元,优惠后合计55万元,其他约定内容同《23万采购合同》。同日,海恩公司(乙方)与中控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工程地点为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岙山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的舟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公司一期库区人员车辆管理系统与扩建项目人员车辆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乙方,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合同价款为8万元,为固定总价合同;另该合同对付款进度予以约定,并约定乙方必须全面执行本协议并提交等额建安发票,才可获得上述各项支付,乙方未将上述手续完成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支付期限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2018年11月1日,海恩公司向中控公司郑永辉发送主题为“关于舟山国家石油基地停车场系统邮件确认”的电子邮件载明:针对舟山国家石油基地停车场系统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业主方(舟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采购方和供货方三方达成如下约定:1、供货方海恩公司除支持远程维修外,将安排相关技术人员专程上门售后维修服务,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排查维修,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2、采购方中控公司,在确认系统处于正常运行后立即支付清供货方合同应付余款,余款为251500元等。同日,中控公司郑永辉回复邮件称,贵公司从2016年5月开始实施舟山国储门禁和停车场项目,直到2017年10月实施完毕,基本功能才达到业主要求。在此期间出现了很多技术问题,虽然你公司积极派人解决,但是一直没有解决掉问题的根源、工期严重拖延,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从2017年10月下旬设备及系统基本正常运行,但到2018年5月中旬时出现了严重的障碍(期间也出现过很多小问题),我公司和业主多次要求你们现场维修,你们公司也派了人员到过场,但是问题的根源一直没有找到解决掉,最后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致使拖延到现在。贵司最后以部分工程款未结为借口拒不配合,这是不合理的诉求。贵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没有达到要求,所以我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鉴于,贵司的诉求,我公司征求业主方意见,同意付款,要求你公司立刻派人到场处理障碍。对于付款额度,本着相互负责的态度及业主的意见和指示精神,达成以下共识:贵公司派人到现场解决完故障,业主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到账5万元;系统运行一个月后无故障(以业主运行情况反馈单日期为准),10天内再支付到账10万元;剩余款项待业主支付我公司后,我公司15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贵司。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海恩公司对案涉的停车场系统、门禁系统进行维护巡检,并制作出具《外出人员巡检服务单》,载明巡检维护内容及反馈、系统运行现状等。其中2018年11月16日《外出人员巡检服务单》载明系统运行现状为“停车场和门运行正常”,业主方王晓东写明“王敏自2018.11.7来我司处理门禁系统发卡(车辆)不正常故障,到2018.11.16返回。关于本服务单中故障排除原因和解决方案、效果,我方不作结论,并作后续观察。”2019年1月1日《外出人员巡检服务单》载明系统运行现状为“停车场和门运行正常”,谢晓虎写明“车辆卡数据问题仍存在问题,需进一步进行协调整改,另2个问题需持续观察”。2019年2月22日《外出人员巡检服务单》系统运行现状处载明:2019年2月22日上午9时,业主方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查验全套系统,查验结果:门禁及停车场系统均正常运行。谢晓虎在巡检服务单上写明“运行基本正常,有个别数据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需进一步处理”。谢晓虎在2019年4月29日《维护巡检服务单》上写明“系统运行正常,车辆办卡反馈信息不准确”。谢晓虎在2019年7月24日《维护巡检服务单》上写明“更换大门人员控制器一台,暂时运行正常。其他问题及原因仍需分析及解决”。谢晓虎在2019年7月29日《维护巡检服务单》上写明“系统目前运行正常,须采取提高稳定性措施,特别是车辆、人员办卡的稳定性”。委管单位张文舟在2019年7月25日、7月30日、7月31日、8月1日、8月10日-8月21日、8月22日-8月23日《巡检服务单》上签字确认,服务单系统运行现状均载明为系统运行正常;张文舟在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9日《维护巡检服务单》上签字,该服务单载明“脱离网络和第三方软件平台,设备运行正常。网络待检测,故障待排查”。另谢晓虎在2019年8月1日《维护巡检服务单》上写明“系统运行正常,稳定性有待观察;张文舟在该《维护巡检服务单》上写明“对9条问题中未落实的需进行处理,目前加密未处理,其余进一步观察”。
2019年5月17日,中控公司向海恩公司发送《关于舟山油库二期项目设备问题处理函》,载明关于舟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公司二期项目,中控公司与海恩公司一共签订包括《23万采购合同》及《55万采购合同》的4份合同;在长期的问题处理过程中,海恩公司提供的控制器掉线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等,要求海恩公司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与业主管理人员商量和完成问题整改计划及要求海恩公司法人于20日到达中控公司办公地,与中控公司合同管理和工程相关人员协商合同终止和了结问题。2019年5月23日,海恩公司向中控公司发送《有关〈舟山油库二期项目设备问题处理函〉的回复》,载明:贵我双方签署的为采购合同,我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该系统于2017年10月验收通过,也足以证明所供设备没有问题。而在最近的维护保养中,我们得到的现场反馈是:系统运行正常,车辆办卡反馈信息不准确。系统运行正常再次充分证明我司所设备没问题。而“车辆办卡反馈信息不准确”明确属于第三方软件的问题。而第三方软件开发商是由贵司委托的。
2019年7月15日,海恩公司向中控公司寄送《律师函》,载明中控公司拖欠《55万采购合同》项下的251500元,要求中控公司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恩公司足额支付拖欠的货款25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控公司于次日签收。
另海恩公司向中控公司发票开具情况如下:2016年5月9日开具20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为230000元,2016年8月4日开具6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为550000元,2016年8月5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80000元,上述总计款项为860000元。中控公司向海恩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6年5月13日支付23000元,2016年5月26日支付195500元,2016年8月22日支付40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350000元,合计支付608500元,尚有251500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5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至2018年2月11日为46289.25元;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