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消防执法体系,构建基层消防治理新格局,依法决定由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乾务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以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依法实施部分行政委托执法权(包括消防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不包括消防行政强制),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受委托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委托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乾务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行使授权的12项执法事项(详见附件)涉及的消防行政处罚及其行政检查权(不包括“行政强制”),具体为:
(一)行政检查对象。对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乾务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经依法依规认定的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居民住宅区、出租屋、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村级工业园等相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包括“消防举报投诉核查”,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乾务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行政命令,行政相对人负有配合整改的法定义务。
(二)行政处罚权限。井岸镇人民政府、白蕉镇人民政府、斗门镇人民政府、乾务镇人民政府、莲洲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以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实施下列消防行政处罚及其行政检查权(含消防举报投诉核查):
2. 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以下”包括本数)。